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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15年經營權

      作者:admin 發布時間:2021年11月16日

        受委托,于11月25日10時在中拍平臺https://paimai.caa123.org.cn/公開拍賣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15年經營權,計租面積57429.22㎡,地下一層49162.99㎡,地下二層8266.23㎡(以展示現狀拍賣)。詳情請登錄網站或致電咨詢,有意者請按要求提交資質材料審核合格后簽訂《競買合同》并于11月24日前交納拍賣保證金(以銀行到賬為準,不成交全額無息退還)。總計租月數為156個月。

      展示時間:11月22日至23日

      展示地點: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

      咨詢電話:0379-63627750     

                                                                                                  洛陽市產權拍賣有限公司

       

      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

      經營權拍賣項目

      特別事項告知

      一、項目名稱

      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經營權拍賣項目。經營權期限為15年(含免租期),免租期為2年(含裝修期)。

      二、項目概況

      拍賣標的概況: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經營權,標的位于洛陽龍門樞紐北廣場地下負一、負二層。出租總建筑面積57429.22㎡,計租面積57429.22㎡。其中地下一層計租面積49162.99㎡,地下二層計租面積8266.23㎡。

      出租用途為商業經營,目前狀態為空置。

      、資格要求

      1、競買人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持有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含)人民幣。

      2、業績要求:競買人在報名截止時間時須提供至少一項類似項目業績。類似項目指中國境內正在經營的商業總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項單項商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業經營管理業績,或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相關的單項商業面積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業經營管理業績(提供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

      注:城市軌道交通,限于城市內的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磁浮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競買人須提供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

      3、財務要求:競買人須提供近三年(2018-2020年)審計報告掃描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至少兩年未出現虧損情況,且審計報告中不存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4、信譽要求:競買人(包括競買人、法定代表人)在拍賣截止時間前沒有處于持續經營能力受限制狀態。在公告發布截止之日受讓方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且競買人未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競買人須提供帶網址的網站截圖及承諾書并加蓋公章。

      5、本次拍賣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其他要求

      1、買受人在合同經營期內不得對該場地整體進行轉讓,不得用于非法金融業務。

      2、買受人確認成交后須自行辦理商鋪裝修消防報批手續,裝修方案須經委托方審核同意,裝修材料須符合消防要求,裝飾裝修不得破壞商鋪外立面及商鋪內的設施設備。

      3、買受人自行辦理經營所需的營業執照、衛生、環評等相關經營所需的證照。

      4、《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經營權交付通知書》中載明的交付日期為商業區域的起租日。

      5、競買人須在拍賣公告期內向拍賣人指定賬戶交納拍賣保證金(以到賬時間為準),拍賣保證金形式為現金,金額為300萬元。逾期將不能取得競買資格。拍賣保證金繳納賬戶信息、退還、扣繳及其他要求詳詢拍賣人。

      6、競買人須在收到成交確認書后30日內向委托人遞交履約保證金(以到賬時為準),履約保證金的金額為第三年經營期一季度租金,形式為現金。拍賣成交后,競買人未按要求時間遞交履約保證金,視為競買人違約,取消買受人成交資格,拍賣保證金即轉為違約金,由拍賣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時間,將拍賣保證金全額轉入委托人賬戶。

      7、合同簽訂的截止時間以委托人出具的書面通知為準,未按委托人出具的書面通知時間簽訂合同,視為競買人違約,取消買受人成交資格,拍賣保證金即轉為違約金,由拍賣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時間,將拍賣保證金全額轉入委托人賬戶。

      8、買受人在承租場地空間后,如因消防原因造成的協調工作和一切損失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委托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9、買受人承租后簽訂合同時,需同時簽訂項目安全協議、項目廉政公約。

      10、租金中不含水電費等其他費用,場地空間內需承租方自行加裝獨立水電表。

      11、買受人在對場地空間進行裝修施工前,須按照出租方規定辦理完成場地空間裝修審批手續,在獲得委托方批準后方可開始對場地空間進行裝修施工。否則,買受人將按租賃合同約定追究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12、本次出租標的為地下一層地下二層整體出租,不拆零。

      、拍賣底價     

      拍賣底價:地下一層租金16元/㎡·月;

      地下二層租金11.2元/㎡·月。

      拍賣方法:以地下一層租金16元/㎡·月起拍,加價幅度為0.1元,競買人地下一層租金加價0.1元視同地下二層租金同時加價0.1元。舉例如下:

      (1)經營權競買人首輪應價地下一層租金16元/㎡·月視為同時地下二層報價11.2元/㎡·月。

      (2)競買人加價0.1元,地下一層租金為16.1元/㎡·月,視為同時地下二層租金報價11.3元/㎡·月。

      以此類推,以最終成交單價計算第三年租金。  

          例如:成交價為地下一層16元/㎡·月,地下二層租金11.2元/㎡·月。

          地下一層年租金為:

          計租面積49162.99㎡×16元/㎡·月×12

          地下二層年租金為:

          計租面積8266.23㎡×11.2元/㎡·月×12

          第三年總體租金=地下一層租金+地下二層租金

       拍賣保證金繳納截止期限

      報名資料經審核確認后,競買人須在拍賣公告期內向拍賣人指定賬戶交納拍賣保證金(以到達賬戶時間為準),逾期將不能取得競買資格。拍賣保證金交納賬戶信息、退還、扣繳及其他要求詳詢拍賣人。

      拍賣保證金為300萬元。

      七、履約保證金、租金的支付方式

      1、買受人應于《拍賣成交確認書》簽署之日起30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2、履約擔保金額為第三年經營期一季度租金,形式為現金,現金必須由買受人基本存款賬戶匯出,可采用電匯或網銀的形式。

      3、租金支付方式為先付后用,每3個月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始于第三年,第四年開始遞增,每一年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礎上遞增3%。乙方須在本合同免租期結束的30日前向甲方繳付第一期租金(3個月經營費),乙方須在每期租金屆滿前的30日前,預付下期租金。每次支付租金,甲方出具相應的票據。

      4、履約擔保期限至經營期滿后28日止。

      、違約情況的處理方式

      1、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未按時繳納履約保證金,委托人將視為買受人放棄成交資格,委托人有權沒收買受人的拍賣保證金。拍賣保證金即轉為違約金,由拍賣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時間,將拍賣保證金全額轉入委托人賬戶。

      2、合同簽訂的截止時間以委托人出具的書面通知為準,未按委托人出具的書面通知時間簽訂合同,視為競買人違約,取消買受人成交資格,拍賣保證金即轉為違約金,由拍賣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時間,將拍賣保證金全額轉入委托人賬戶。

      、競買人須提供的材料

      1、營業執照提供原件備查,復印件加蓋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

      4、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提供原件;

      5、業績證明(業績合同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6、近三年(2018年-2020年)審計報告掃描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

      7、信譽證明材料,要求在相關網站查詢帶網址的截圖加蓋公章。

      十、聯系方式

      委托人: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址:洛陽市洛龍區通衢路與厚載門街交叉口洛陽軌道交通控制中心

      聯系人:李女士

      聯系電話:0379-63005898

      拍賣人:洛陽市產權拍賣有限公司

       址:洛陽市西工區九都路39號院10樓

      聯系人:符女士、溫女士

         話: 0379-63627750

         箱:lycqpm@126.com  

                         

                       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合同編號:

      場地空間編號:

       

       

       

       

       

       

       

       

       

      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經營權

      讓 合 同

       

       

       

       

       

       

       

       

       

       

       

       

      甲方: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經營權轉讓合同                                                         

       

      甲方(出租方):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承租方):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1條 標的情況

      1.1標的概況: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經營權,標的位于洛陽龍門樞紐北廣場地下負一、負二層。出租總建筑面積57429.22㎡,計租面積57429.22㎡。其中地下一層計租面積49162.99㎡,地下二層計租面積8266.23㎡。

      1.2出租用途為商業經營,目前狀態為空置。

      2條 聲明和保證

      2.1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此共同聲明和保證:

      2.1.1 雙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續的法人,具有必要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有權簽訂本合同,并能以自身名義行使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2.1.2 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身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已經取得所需的合法授權,各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項義務均為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1.3 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授權、同意、許可或者法院(仲裁)裁決、命令及其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或與之相抵觸;

      2.1.4 雙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隱瞞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虛假信息;

      2.1.5 本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雙方約定的行使權利和義務的依據,也是出租人按照本合同對承租人在經營期內的代理經營行為實施監督和收取經營權費等的依據;

      2.1.6 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出租人行使其法定權利。

      2.2承租人單獨保證并聲明:

      2.2.1 已擁有法律、法規要求的商業經營資格并能合法提供商業經營服務,在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經營權拍賣項目中所提交、出示的一切證明、承諾資料均屬實,未隱瞞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任何信息,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所有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2.2.2 遵守出租人相關管理辦法出租人制訂的商業管理規定;

      2.2.3 承租人充分理解洛陽市地鐵工程的復雜性和重要性,出租人在地鐵交通組織的施工和修復工程及帶來的人員清查或疏散等各種常規突發意外情況,承租人應予以服從和理解,并應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將上述行為和情況作為要求出租人進行賠付主張的理由。

      2.3 不轉讓

      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未得到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整體轉讓,有權對外招商、招租。

      2.4 不涉權

      2.4.1 本合同不構成雙方之間的合營、合資、聯營、合伙關系;

      2.4.2 本合同不造成或不構成對經營范圍內其他項目的租賃,或給予承租人本合同約定的經營內容以外的對經營范圍內任何其他項目享有利益、權利或獨占。

      2.5 地鐵及龍門樞紐運營優先

      2.5.1 承租人承諾并同意在理解和實施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條款時優先考慮經營線路的安全高效。出租人保留因地鐵及龍門樞紐建設及運營需要永久或臨時(視需要而定)終止、調整或刪減部分己移交承租人經營的商業區域的權利,承租人應無條件服從并按出租人書面指定的時間內提供相應的場地給出租人使用。

      2.5.2 承租人承諾并同意商業區域的經營須配合經營線路的客運服務,避免與經營線路內的任何其他系統造成沖突或干擾或對乘客造成滋擾或其他消極影響。承租人應就出租人提出的對商業區域經營、維護進行變更的合理要求,按出租人書面通知的規定時間內提出方案并解決,否則視為違約。

      2.5.3 鑒于地鐵及龍門樞紐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為檢查、維護和修復經營線路的任何部分或為保證經營線路的安全高效而進行的安全檢查、檢修及應急疏散、演習等,包括不限于中斷經營線路的運營及關閉經營線路的任何車站。承租人不得因此向出租人提出調整經營權費、經營期限延期及各種索賠要求。

      3條 交付日

      合同簽訂生效后,出租人按現狀移交給承租人,具體移交條件根據本合同“18.1”條執行。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的《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交付通知書》中載明的交付日期為該商業區域的交付日。

      4條 租賃經營權

      4.1  租賃經營權

      本合同商業區域租賃經營權(以下簡稱經營權)主要內容是: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出租人將商業區域租賃給承租人,并授予承租人負責在租賃期、租賃范圍內的開發經營權利,經營內容含商業資源開發經營、冠名及廣告資源經營和日常物業服務及相關管理。

      4.2 經營內容

      4.2.1 商業資源開發經營

      本合同商業資源開發經營主要內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出租人授予承租人在租賃經營期、租賃經營范圍內商業資源(含商鋪、自助機具、場地活動)的開發經營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項目商業資源的規劃、建設、經營、維護等。

      4.2.2 冠名

      本合同冠名主要內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出租人授予承租人在租賃經營期、租賃經營范圍內商業區域的冠名權利(名稱必須經由出租人審核批準,原則上不得出現第三方的商業冠名)。

      4.2.3 廣告資源經營

      本合同廣告資源經營主要內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出租人授予承租人在租賃經營期、租賃經營范圍內廣告資源的開發經營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廣告媒體形式的規劃、廣告媒體的推廣及營銷、經營、管理、維護、發布廣告,原則上只允許發布承租人自身、入住商家及場地活動的廣告。

      4.2.4 日常物業服務及相關管理

      本合同日常物業服務及相關管理主要內容:承租人自行組建或委托具有相關資格的物業管理公司,自交付之日起,商業區域內包括保潔、保安以及除通信機房以外的所有房屋、機電設施設備、商鋪、通道、設備管理用房以及出入口的維修、維保等由承租人負責。貨梯及因經營需要直達商業區的電梯的供電及維修、維保、保潔由承租人負責。涉及地鐵出入口的電梯的供電及維修、維保、保潔由出租人負責。

      4.3 租賃經營范圍

      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經營權,標的位于洛陽龍門樞紐北廣場地下負一、負二層。出租總建筑面積57429.22㎡,計租面積57429.22㎡。其中地下一層計租面積49162.99㎡,地下二層計租面積8266.23㎡。(以建筑面積計租)。

      4.4  租賃經營期

      本合同商業區域租賃經營期(以下簡稱經營期)自交付日起計,租期為15(含免租期),免租期為2年(含裝修期)。

      4.4.1 《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交付通知書》中載明的交付日期為商業區域的起租日,承租人無論是否存在對外商業經營行為,經營權費費用按起租日起算。

      4.4.2 商業區域開業時的商鋪開業面積不低于該商業區域商鋪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自開業日后商鋪簽約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實際營業的商鋪面積不低于總商鋪面積的百分之七十;開業后,承租人必須按與出租人約定的每日營業時間經營,無特殊原因不得無故停業、歇業。

      4.4.3 商業區域交付日、起租日以出租人發出的《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交付通知書》中載明的交付日期作為計算依據。

      4.4.4 承租人已經充分認識商業區域建設(如工程進度、出入口、消防報批等)所帶來的經營影響,任何情況下不得以此為由向出租人提出權利主張或義務減免。

      4.5  實施條件及限制

      4.5.1 在經營期內,除非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另行約定或承租人預先取得出租人書面批準,承租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商業資源開發、冠名及廣告資源經營再委托除項目管理部(公司)之外的第三方經營或無故終止經營權,也不得將商業區域相關權益進行肢解,并將相關權益以轉讓、轉包、分包、出租、贈予、抵押或質押等任何方式處置給任何第三方(正常的商業資源開發、商鋪租賃除外);

      4.5.2 除非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簽訂的商業合同必須明確項目的業態定位,經營的品牌和入駐商戶簽訂合同中的經營期限等,且必須按照該商業合同的約定進行經營;同時承租人對入駐商戶有統一規劃、有序管理、安全謹慎等義務;

      4.5.3 若承租人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一部分義務委托給第三方履行,則該委托行為任何時候均不能視為對商業區域開發經營的轉讓和變更,也不能解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責任、權利和義務,承租人仍將對第三方的行為、疏忽、違約和過失負完全責任;

      4.5.4 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本合同下項目的名義進行相關的擔保、抵押等融資活動;

      4.5.5 如果承租人或入駐商戶違法經營導致出租人承擔或被追究責任的,都視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除有權向承租人追償出租人已承擔的經濟損失外,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4.5.6 承租人或入駐商戶因商業活動需要,需在本項目空間內進行商業活動(展覽、宣傳等),不得影響或妨礙消防通道以及應急通道的正常使用,同時上述方案實施前需經出租人審核同意后方可執行;

      4.5.7 商業區域的管理須嚴格按照出租人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如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出租人對該規定作了修改、調整,承租人須執行修改、調整后的最新版本;

      4.5.8 承租人在進行各類與出租人信息相關的宣傳、推廣、銷售、經營等行為前,須將所有文案、樣稿、樣片送達出租人審核批準,出租人有否決的最終權利。

      4.6 保留及除外

      4.6.1 為避免爭議,上述所授予的商業、廣告資源經營業務不包括以下內容:

      1)除本合同所約定項目以外的其他商業資源;

      2)如因運營需要或其他情況,出租人需要開通連接商業區域的出入口,該出入口由出租人管理和控制,承租人須協助配合相關出入口的布局調整,因布局調整導致商業區域范圍內所產生或增加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3)商業區域界限以外及地面以上部分的廣告資源(出租人同意的除外)。

      4)除出租人移交給承租人的廣告燈箱發布廣告外,其他廣告形式須經出租人審批后方可發布。

      5條 履約擔保

      5.1 履約擔保的提交

      為保證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商業區域經營權和相應義務能夠得到積極、全面的行使和履行,保證經營期內無重大事故及投訴,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經營權費,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提供履約擔保。

      5.1.1 履約擔保金額為第三年經營期一季度租金。

      5.1.2 提交形式:采用現金形式支付。如轉賬必須由買受人基本存款賬戶匯出,可采用電匯或網銀的形式。

      5.1.3 履約擔保須在本合同簽訂前提交。現金擔保未按時足額交納的,視為承租人違約,并有權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承租人將履約保證金支付到如下賬號:

      戶名: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開戶行:

      賬號:

      乙方須同時提供乙方基本賬戶銀行開戶許可證掃描件,乙方基本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名稱:

      開戶行:

       號:

      5.1.4出租人在按照上述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應通知承租人并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5.1.5承租人在出租人就其履約擔保索賠了全部擔保金額之日起28天內,應當向出租人重新提交與原擔保金額相同的履約擔保。當剩余合同價格已不足原擔保金額時,承租人重新提交的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可降低但不應低于剩余合同價格。

      5.1.6若保函注明的有效期滿后,項目經營期限尙未到達,承租人應在保函有效期滿前,完成保函延期手續辦理。如未能按期完成延期手續的,每逾期一日,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收取履約擔保金額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5.1.7承租人提供的履約保函應由全國性商業銀行支行及以上銀行出具,應可以在銀行系統中查詢,無不能查詢的,出租人有權拒收,視為承租人未按期遞交;

      5.1.8承租人如繳納履約保證金的,應自承租人基本賬戶匯出。

      5.1.9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滿后28日,在承租人無違約、無重大事故或投訴及按本合同規定交清所有費用的前提下,出租人如數退還履約擔保,但不支付利息。

      5.2  履約擔保的作用

      5.2.1 如承租人發生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19.1”條的違約或侵權事項,不能按時完成整改且繳納相關費用的,出租人發出書面通知7日后,出租人有權提取履約擔保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款項。

      5.2.2 承租人有權對出租人根據第“5.2.1”條約定提取履約擔保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款項提出異議。承租人可于出租人發出書面通知后10日內書面提出異議,但該異議并不影響出租人提取履約擔保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款項的權利;若承租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則視為承租人完全接受。若有異議,雙方應就異議事項另行磋商,如雙方書面確認該等異議成立,則出租人應按雙方協商的結果及時將已提取關于異議部分的履約擔保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款項(但不包括利息)退還。

      5.2.3 如果出租人依據適用法律或本合同約定,提取履約擔保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承租人須于出租人提取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將履約擔保數額恢復到第5.1.1條約定的金額,并向出租人提供履約擔保已恢復至該金額的書面證據。

      5.2.4 出租人行使履約擔保項下的權利不損害出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權利,并且不應減輕或免除承租人不履行本合同義務而對出租人所負的任何進一步的責任和義務。

      6條 費用

      6.1 租賃經營權費的定義和項目

      6.1.1 租賃經營權費(以下簡稱:經營權費)是指依據本合同,出租人在經營期內,將經營范圍的商業區域出租給承租人并由承租人進行開發經營而獲取的費用。該費用是承租人在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經營權拍賣中競得該經營權的總成交價(合同租金總價)。

      6.1.2 年度經營權費

      年度經營權費是指承租人在經營期內,每年必須向出租人支付的費用(經營權費金額見本合同6.2條),經營權費金額不依賴于承租人的實際開發經營收入情況,無論其經營狀況如何,均須支付相應的經營權費。

      6.2 年度經營權費金額及構成比例

      6.2.1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經營權費(見下表),租金標準為均價人民幣     /㎡·月。其中地下一層租金    /㎡·月,地下二層租金     /㎡·月。經營前兩年為免租期(含裝修期),不計算費用。從第三年開始計費,第四年到第十五年,每年經營權費相對上一年度的遞增率為3%。出租總建筑面積49866.18㎡,計租面積49866.18㎡。其中地下一層計租面積41599.95㎡,地下二層計租面積8266.23㎡。

      一層租金

      /月?平方米

      月租金(元)

      年租金(元)

      增幅

      1 年


      免租 

      免租 

      0

      2 年


      免租 

      免租 

      0

      3 年




      0

      4 年




      3%

      5 年




      3%

      6 年




      3%

      7 年




      3%

      8 年




      3%

      9 年




      3%

      10 年




      3%

      11 年




      3%

      12 年




      3%

      13 年




      3%

      14 年




      3%

      15 年




      3%

             計




      二層租金

       /月?平方米

      月租金(元)

      年租金(元)

      增幅

      1 年


      免租 

      免租 

      0

      2 年


      免租 

      免租 

      0

      3 年




      0

      4 年




      3%

      5 年




      3%

      6 年




      3%

      7 年




      3%

      8 年




      3%

      9 年




      3%

      10 年




      3%

      11 年




      3%

      12 年




      3%

      13 年




      3%

      14 年




      3%

      15 年




      3%

             計




      6.2.2合同租金總價(總成交價)=一層(13年)租金總額+二層(13年)租金總額: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以上合同價款為含稅價。

      6.2.3不滿一個經營年度的:每月經營權費按年度經營權費除以12計算(小數點后取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每日經營權費按年度經營權費除以365計算(小數點后取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3  經營權費的支付

      本項目采取預付費方式,承租人須在下一個支付經營權費周期開始之日前30日內完成預付,先付后用,每季度支付一次經營權費。

      6.4  經營權費的調整

      6.4.1 因承租人改造或調整等原因導致本合同下商業區域的租賃面積或商鋪面積出現減少,經營權費將不予調整,產生的相關現場實測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6.4.2 本合同簽訂后出租人移交給承租人的商業區域實際租賃面積如與招商文件中商業區域租賃面積有差異的,以實際移交的商業區域租賃面積(建筑面積)為準。

      1)如商業區域租賃面積偏差在±3%(含)以內的,經營權費不因該差異而調整;

      2)如商業區域租賃面積偏差超出±3%范圍的,雙方商定后按比例調整經營權費。依據拍賣成交的每平方米均價及建筑面積計算出一層場地和二層場地的每平方米租金單價,計算出該調整部分樓層的年度經營費。

      年度經營權費調整部分費用計算的方法及公式如下:

      該年度經營權費調整部分=該年度經營權費×(調整部分的租賃面積/商業區域租賃面積)×P

      備注:P=該年度調整的天數÷365指自然天數)。

      6.4.3 出租人根據本合同第“2.5”條款行使地鐵優先權,可永久終止經營、刪減商業區域租賃面積。自出租人出具書面通知載明的終止經營、刪減商業區域租賃面積之日起(如該日期在交付日之前,則仍按交付日起計),承租人應盡快完成該部分的清除、清理工作,且經營權費不作調整(雙方依據本合同第6.4.2項約定的除外)。

      6.5 經營權費的退回與不退

      出租人已收取的經營權費不予退回,除非出租人因自身的原因要求提前終止本合同。在出租人因自身的原因要求提前終止本合同的情形下,出租人只退還當期已經提前收取的部分經營權費,即按照實際經營的天數計取當期實際發生的經營權費,與已預收的當期金額之間的差額部分,由出租人退回承租人。其他以往已經收取的經營權費不退回。

      6.6  公共事業費及支付

      6.6.1 水電費及支付

      1)自交付日起,承租人自行承擔因經營需要辦理水電增容的責任和費用,租賃范圍的水電等為有償使用,商業區域經營期(含裝修期),水電費用由承租人全部自行承擔。自交付日起,包含租賃范圍內樞紐公共通道內3個公共衛生間由出租人負責日常管理;商業區內8個衛生間由承租人負責日常管理。樞紐公共通道、下沉庭院的保潔由出租人統一管理,電費出租人與承租人各承擔50%;出入口扶梯由出租人負責日常維護保養,直通商業區垂直電梯由承租人負責日常維護保養。

      2出租人按項目所在地用水用電的收費標準代收代付,在商業區域交付承租人時做好水表電表計量讀數的確認,無水表電表的商業區域,由承租人另行加裝,期間所產生的水電費待加裝水表電表后的讀數換算得出使用量大小進行結算、補交。在合同期內,如遇公用事業部門或地鐵供水供電部門的調價,則于調價當月按公用事業部門或地鐵供水供電部門調價幅度調整水電費單價。

      3)本項目的水電費由承租人交給出租人,承租人應保證每季度水電費的繳納額度充足。

      6.6.2 其他公共事業費及支付

      1)自商業區域交付之日起,承租人應繳納的城市垃圾處理費及其他費用由承租人自行向有關部門、單位繳納;

      2)自商業區域交付之日起,承租人通訊資源為有償使用,通訊資源及費用支付按通信公司相關標準執行并支付;

      3自商業區域交付之日起,除上述之外的所有公共事業費,由承租人自行向有關部門、單位繳納。

      6.7 成本費用

      承租人承擔在經營期內經營商業區域產生的所有費用和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推廣、銷售、運營費用,項目范圍內的日常清潔、維護及改造所需的成本費用及支出,包括呆壞帳。

      6.8 稅費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的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對出租人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出租人負擔。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的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對承租人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承租人負擔。在中國境外和香港、澳門及臺灣區域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承租人負擔。

      在第1年度、第2年度的免費期內,若因租賃而產生的相關稅費,由承租人負擔

      6.9 發票的開具

      出租人在收到“6.3”條所述的款項后向承租人開具合法有效的等額發票。無論承租人是否委托第三人代為付款,出租人只向承租人開具發票,不向承租人委托的其他第三人開具發票。

      7條 裝修、改建

      7.1 裝修、改建審批

      7.1.1 承租人在商業區域交付后進行裝修或在開業后若需對該商業區域進行二次整體裝修或局部裝修(包括商業區域中零散店鋪裝修)的,則承租人在進行裝修前15日必須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該商業區域內部裝修、設備安裝及陳設的施工方案、施工詳圖、裝修材料清單、設備材料清單等。經出租人書面批準并由承租人向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安裝,所有裝修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7.1.2 按規定須由消防、環保、衛生等有關部門審批的,則應由承租人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批復,并向出租人提供相關獲準的報批意見書之后方可開始裝修施工。若承租人擅自進行裝修,承租人須承擔由此產生的罰款等一切責任。出租人應及時提供相關申報的基礎資料,并配合承租人進行報批。

      7.1.3 承租人裝修如需改變商業區域承重結構,必須向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手續具備之后由承租人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施工。

      7.2 裝修、改建施工規定

      7.2.1 承租人和承租人委托的施工單位在裝修、改建施工過程中,應在施工區域外圍采取必要的防護隔離措施,與公共區交界面加裝隔離圍板并在圍板上作相應通告。承租人如有違反裝修規定的行為,出租人可根據裝修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處治、違約處罰,由此引起承租人裝修工期的延誤等損失均由承租人承擔。

      7.2.2 在裝修過程中,承租人和承租人委托的施工單位損壞外立面、附屬設施和相鄰部位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若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修復的,承租人應在修復前按雙方確認的實際工程造價支付出租人用于修復的費用。承租人若不履行修復責任,視作承租人違約。

      7.2.3 承租人根據環衛部門要求自行處理建筑垃圾。

      7.3 裝修、改建驗收

      7.3.1 承租人按設計施工完畢達到標準后,須在經消防、環保、衛生等單位驗收合格并獲驗收合格批復后將相關批復報出租人備案。同時出租人對裝修進行驗收并出具書面驗收合格證明后,承租人方可在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的日期正式開業或恢復營業。

      7.3.2 承租人鋪位的招牌、告示、標志牌等的設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招牌、告示、標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規范漢字標注。

      8條 保險

      8.1 保險的基本情況

      8.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承租人需自費購買和維持用于保證公眾安全及商業區域運營安全的必要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財產一切險、公眾責任險(需附加火災條款)、機器損壞險),該等保險應當事先取得出租人同意。此外承租人也應為其雇員、代表及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適當的保險。該等保險款項及保障應當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8.1.2 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使出租人及其子公司、附屬公司、控制或聯營公司列為公眾責任險、財產一切險(按實際情況而定)保險單上的共同被保險人(受益人)。

      8.2 保險的特別約定

      8.2.1 承租人應在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營保險業務的、具有良好信譽的保險商處保持完全有效的保險,并向出租人提供所有的保險證書,證明承租人已獲得了保險單,同時向出租人提供這種保險單及保險費已付憑據的復印件。承租人一旦收到續保證書和保險批單憑據及時提交給出租人。

      8.2.2承租人應遵守對其適用的保險單的條款及條件,并應遵循與保險商訂立的索賠管理程序。該索賠管理程序應符合或者優于同類項目的合理的和慣常使用的條款。

      8.2.3 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投保或獲得保險證明,不得減輕或以其他方式影響承租人依本合同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8.2.4 當任何保險單項下的任何索賠事項發生時,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并及時向出租人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關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任何信息,按照法律及合同、合同等應支付出租人的索賠款按照保險法規定及時支付出租人。

      8.2.5 根據本合同投保的所有保險,對于任何責任范圍的取消、終止、期滿或中止和/或保險的任何重大改變或保險額的任何減少,或責任限制的任何減少,承租人應促使保險商在此類取消、終止、期滿、中止、改變或減少生效之前至少9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出租人。

      9條 經營

      9.1 出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9.1.1 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經營權費;

      9.1.2 有權按出租人相關管理辦法規章進行監督、檢查本合同履行的情況,審查本合同項下任意業務相關的商業合同、經營管理紀錄以及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承租人應確保其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9.1.3 商業區域內經過出租人同意的其他與地鐵運營相關的公益派送、宣傳等活動,承租人需提供活動場所及便利;

      9.1.4 合同期內,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商業區域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常規檢查和巡視;出租人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進行上述檢查的費用由出租人承擔。若委托檢查結果表明承租人未履行其義務,出租人有權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如承租人未在出租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并達到出租人要求,視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承租人違約責任;

      9.1.5 負責商業區域的初步規劃和建設,并將場地按照合同約定移交給承租人;

      9.1.6 在承租人規劃、建設、招商、經營等活動中,涉及到與運營相關及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各類申報或審批工作提供協調和幫助。

      9.2 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9.2.1 按合同約定經營商業區域經營內容中的商業資源(含商鋪、自助機具、場地活動)、冠名、廣告資源;商業區域開業日前承租人須與出租人簽訂相應的屬地管理協議,規范屬地管理內容。

      9.2.2 按期足額支付經營權費及其相關費用。

      9.2.3 合同生效后,承擔因開發商業區域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規、安全保衛、環境、環保、物業等產生的所有責任及費用。

      9.2.4 承租人從事商業區域內商業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遵循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若承租人的自身行為或在商業區域經營活動中未按上述原則進行的,則所產生的后果及相關費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9.2.5 承租人從事商業區域內廣告資源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也應遵守出租人發布的管理辦法。 

      1)龍門樞紐地下商業空間廣告資源不包含目前商業空間內及龍門樞紐已建成的LED大屏,燈箱廣告等廣告設施。承租人從事商業區域內廣告資源經營活動的內容限于承租人企業、商業區域宣傳,入駐商戶、產品推廣宣傳,為達到以上經營目的而進行的活動宣傳,不得為商業區域經營業務不相關的第三方進行宣傳(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2)承租人須負責商業區域內廣告資源的畫面制作及上下畫。

      3)承租人須負責商業區域內廣告資源的安全檢查、安全措施與防范。

      4)承租人須負責商業區域內廣告資源的維護。

      9.2.6 承租人須承擔經營期內的商業區域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維護的所有一切成本及開支,包括但不限于商業區域的裝修、設備設施的購置、品牌招租、清潔維護、安全保衛、向相關政府部門繳納稅金、工商管理費、治安費等各類費用;

      9.2.7 在整個經營期內,承租人應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自行承擔相應費用(包括商業電費、水費、其他公共事業費、稅費)和風險。負責投資、設計、規劃、建設、管理、經營、維修、和維護商業資源,包括但不限于:

      1)向出租人提供商業區域的二次規劃(含裝修及機電標準),經出租人審定后,按該規劃實施商業資源的建設、裝修工作,確保商業資源符合出租人審定后的規劃;如需改動出租人審定的規劃,須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原由;

      2)向出租人提交商業資源日常維護的技術標準及規范,出租人審定后,按照該技術標準及規范負責做好商業資源的維護、維修工作,確保商業資源處于良好的狀態;對出租人常規檢查給與協助,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因素造成的物業或設備損壞的,承租人負責賠償;

      3)具備不間斷招商的能力,除非承租人與出租人另外協商約定,否則必須確保每個商業區域的商鋪空鋪率不高于30%,且符合承租人對商業區域的定位;

      4)商業區域因經營需要作的宣傳活動,涉及與出租人相關內容的(注冊商標、知識產權、文字宣傳、電子媒體等),需經出租人審核后方可實施;

      5)承租人應遵守現行的勞動保護法,尊重職工的權利和嚴格執行安全法規及有關標準,同時須確保第三方也履行該義務;

      6)承租人負責經營期、經營范圍內發生的入住商戶、消費者等包括不限于涉及管理、糾紛、人身傷害等事宜,因承租人原因發生的入住商戶、消費者投訴事件,由承租人承擔全部責任并妥善處理,如因承租人未能妥善處理或不處理,出租人有權介入處理,因此所產生的費用、損失、造成出租人企業形象受損等由承租人全部負責并承擔相關費用;

      7)承租人應保證其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隱瞞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任何信息,也未向出租人提供虛假的資料或信息。否則,視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單方終止本合同;

      8)承租人應對商業區域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特殊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承租人的裝修、維護等相關人員應服從出租人各項規章制度和各項協議,在進出地鐵范圍內的場所必須攜帶相關證件,衣著整潔并服從出租人的管理;

      9)承租人營業時間應向出租人報備并嚴格執行,如有特殊時間需求,必須經出租人認可;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

      9.3 出租人的檢查和考核

      9.3.1 為本合同之目的,出租人或其指定機構或其書面授權的任何第三方有權檢查商業區域運營情況。承租人有義務或使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工作配合和支持。

      9.3.2 出租人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進行上述檢查的費用由出租人承擔。若委托檢查結果表明承租人未履行其義務,出租人有權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如承租人未在出租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并達到出租人要求,視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追究承租人其違約責任。

      9.4 臨時報告

      承租人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出租人:

      1)發生影響商業區域運營、安全、質量的重大事項。

      2)承租人(含項目管理部(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或發生人員變更。

      3)承租人的股東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承租人董事會、監事會做出的有關本合同項下商業區域經營業務的決議。

      5)其他對商業區域經營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9.5 安全制度

      9.5.1 承租人必須建立和完善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商業區域安全、穩定的運營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所有設施及工作均不得對運營服務造成影響;

      9.5.2 承租人要加強商業設施的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商業設施故障影響運營服務及美觀的,必須在24小時內啟動整改,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對危及商業區域安全的隱患應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約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書面報告。如法律法規要求承租人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的,承租人須按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9.5.3 除承租人根據適用法律和本合同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外,在商業區域經營期間,如承租人發現任何危害經營線路安全運營的任何行為,或任何可能影響經營線路安全經營的隱患,承租人應及時向出租人進行報告;

      9.5.4 承租人應為雇員、代表或第三人提供適當的安全培訓,包括參加出租人組織的經營線路安全培訓課程,出租人有權按該課程的培訓成本向承租人收取適當費用;承租人必須按出租人要求制定人員疏散、應急的演練預案,并報出租人備案;

      9.5.5 商業區域的消防安全:

      1)承租人在商業區域經營過程中,所有規劃、建設、經營、改造等活動的方案必須符合消防規范及出租人的規范要求,取得出租人及/或相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嚴格遵守消防規范要求和法律法規或出租人規定必須驗收的,驗收通過后方可使用,否則必須按要求整改直至符合消防規范要求和出租人的規范要求;因此改造而產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2)承租人在商業項目經營中,商業項目的所有建設、經營、改造、維修、維護、更新等所需材料、設備、設施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使用前必須經出租人審查同意。

      9.5.6 政府部門的安全巡查

      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商業區域存在安全隱患必須整改的,承租人必須立即按照其要求進行整改,直至達到符合規范要求的標準。如政府部門對此進行處罰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如出租人因此受到政府部門的處罰,有權向承租人追償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9.5.7 出租人的安全巡查

      出租人有權隨時對商業區域進行安全巡查,如發現承租人未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政府政策及出租人規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規范的,出租人有權發出整改通知書,承租人必須在限期內完成整改,達到安全規范要求。逾期不整改的,視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追究其責任。

      9.5.8 安全責任的承擔

      本合同項下商業項目建設、經營、改造等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安全責任事故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擔;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1)對第三人造成安全事故的;

      2)在經營期內,設備或商品意外被盜或損失、人為損壞的賠償;

      3)因食品衛生安全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衛生局相關部門規定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傷害;

      9.6業態規劃與調整

      9.6.1 承租人應在合同簽署日后30天內向出租人提交商業區域的業態規劃方案。原則上承租人應按提報給出租人的業態規劃方案實施,若進行的業態變更或上報的方案中變更的商業鋪位面積超過20%比例的,須提前30天將調整方案報出租人備案;

      9.6.2出租人提出的對商業區域進行業態調整需提交承租人征求意見,如承租人同意,由承租人根據方案實施并承擔相應費用。

      10條 物業管理、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10.1 自商業區域交付給承租人之日起,商業區域租賃區域內包括保潔、保安的管理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商業區域租賃區域內包括入住商家、消費者及乘客事務(投訴、客傷)在內的一切與第三方產生的事務處理及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的物業管理進行監督、巡查、責令整改工作,承租人須無條件配合。

      10.2 自商業區域交付給承租人之日起,承租人應負責商業區域設施設備(含出租人配置)的維護保養工作及承擔相應的費用,保證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同時承租人應合理使用和維護設施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狀態(正常的折舊磨損除外)。

      1)原則上承租人應委托出租人對機電設備間的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委托維護的機電設備間具體區域及委托費用由雙方協商后簽訂相關委托協議。委托費用原則上依據維護配合人工成本及設施設備耗材成本進行計算。

      2)原則上承租人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相應資質需經出租人審核)對除機電設備間以外區域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升級及部件的更換。

      3)如因承租人自行負責維護區域的設備故障,而導致其委托出租人負責維護區域的設備故障的,出租人有權進入承租人負責維護的區域進行相關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出租人進入前應事先告知承租人,盡量避免對承租人經營造成影響,承租人不得因此向出租人提出營業損失等任何形式的補償或賠償。

      10.3 在商業區域租賃區域內因承租人過錯造成的損失,所有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

      10.4 承租人事先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增設的臨時的、可移動的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歸屬承租人,由承租人負責維修和保養。經營期滿,承租人拆除其增設的設施設備時,不得損壞該物業的結構和裝修。

      10.5 在商業區域毗鄰區域,遇到意外及突發事件時(例如火災、水管爆裂、電線短路等),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積極配合施救,在區分責任后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10.6 其它超逾出租人管轄范圍的事項(如停電、限電、停水等),所引起的損害損失出租人不予以承擔責任。

      10.7 出租人人員需要通過承租人物業管理區域進行日常巡查、保養維護或緊急搶修等作業,承租人須無條件配合。

      11條 組織架構

      11.1 項目組織機構

      11.1.1 承租人應在正式經營前根據相關中國法律,在出租人所在地,專為經營管理本合同商業區域而組建項目管理部或成立一家分公司或一家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項目管理部(公司)”)

      1)項目管理部(公司)僅限具體負責商業區域經營的部分業務。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在得到出租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能委托經出租人同意并認可的一家全資子公司負責商業區域經營的部分業務。

      3)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不因項目管理部(公司)的設立而轉移,合同的權利義務、款項支付與結算均由承租人承擔。

      11.1.2 未經出租人批準,所有承租人或項目管理部(公司)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商業區域相關的合同的期限均不得超出該商業區域經營期和經營范圍,否則該合同中超出部分無效,且視為承租人違約。一經出租人發現,有權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承租人須賠償因此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且賠償第三方的損失;

      11.1.3 承租人或項目管理部(公司)向入駐商戶收取租賃費用的起止期限,不得超過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經營權費的起止期限;承租人向入駐商戶收取租賃費的日期應晚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年度經營權費的日期;

      11.1.4 所有承租人或項目管理部(公司)與第三方簽訂的與本合同標的物相關的合同不得超出承租人通過本合同獲得的商業區域經營權范圍,包括經營方向、銷售范圍、經營期限等,否則,商業合同中超出經營權范圍的部分無效,且視為承租人違約,一經發現,出租人有權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承租人須賠償因此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11.1.5 不得簽署其他損害出租人利益的合同,否則該合同無效,且視為承租人違約,一經發現,出租人有權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承租人須賠償因此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11.2 機構人員的配置

      11.2.1 承租人在商業區域經營期內,需為項目管理部(公司)組建完善的、富有專業經驗的經營團隊負責本合同中規定的相關工作;

      11.2.2 為確保商業區域的高效經營,承租人應確保項目管理部(公司)保持充足數量的人員負責日常經營工作。

      11.3 組織機構人員的管理

      11.3.1 經營期內,承租人不得隨意更換主要項目管理人員,若需更換人員時,應至少提前3個月提出同等或更高資歷的替換人員名單,報出租人批準后方可更換。

      11.3.2 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提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的要求,承租人在1個月內選派合格人員以替換該等人員直至出租人滿意為止。

      11.3.3 出租人有權委派人員參加承租人項目管理部(公司)高級管理層會議和日常經營會議,但不擔任具體職務,以確保本合同的有效實施。承租人應接受并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11.3.4 承租人應對其派出的項目管理部(公司)管理人員的人身安全負全部責任。

      11.3.5 承租人應在其年度經營報告中詳細說明其管理人員組成及工作職責。

      11.4 其他要求

      11.4.1 項目管理部(公司)的具體經營行為視為承租人之行為。如項目管理部(公司)在具體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出租人對商業經營的相關管理制度以及本合同的約定,承租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1.4.2 承租人項目管理部(公司)職員在其相應崗位工作時應持有相關證件,并根據適用法律、本合同、出租人對商業經營的相關管理制度以及承租人的管理約定及時出示該證件以備查檢。

      11.4.3 在整個經營期內,出租人應指派專人就商業區域經營工作與承租人或項目管理部(公司)保持聯系和溝通。

      12條 利益沖突

      承租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本合同項下之代理經營權從事損害出租人利益的關聯交易,出租人在經營期內可對承租人進行檢查及要求承租人整改直至出租人滿意為止。

      13條 政府干預

      13.1 承租人承諾商業區域的經營必須服從政府在重大活動、重大事件、突發事件或其他任何事件發生時的征用或統一調度。

      13.2  經營期內,由于政府對商業行為的管理、經營進行干預而影響商業區域的正常經營所引致承租人損失,出租人不予承擔。但出租人可酌情向有關政府管理部門爭取正常的經營條件。

      14條 資料

      14.1 出租人有權獲取資料:

      14.1.1 出租人可以書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承租人:

      1)給予出租人充分的權利,使其能夠獲取承租人與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業務和事宜相關的資料。

      2)按通知書所指明的方式及合理的時間,向出租人提供所需資料,并給予其核實資料的權利。

      14.1.2  本合同第14.1.11)條中所提及的資料,包括出租人為確認承租人已遵從本合同及出租人根據本合同做出的任何決定、指示、說明或約定而合理地要求的任何資料。

      14.1.3 商業區域所有包括不限于商業合同均須在簽署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交復印件報出租人備案。

      14.2 記錄

      14.2.1 承租人應按約定的格式就服務事項備存記錄,并按月提供給出租人,包括但不限于:

      1)商業區域商鋪租賃經營記錄。

      2)商業區域廣告發布記錄。

      3)消防巡檢等安全檢查記錄。

      4)出租人要求的其他記錄。

      14.2.2 出租人可以書面通知形式,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間內準許出租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商業經營行為的所有記錄,有權復印記錄。

      14.3 未經出租人事先同意,承租人不得泄露本合同的任何內容。

      15條 知識產權

      15.1 一般規定

      15.1.1 承租人應保證出租人永久享有承租人為本合同項下提供的資料的合理使用權,并保證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專利、注冊的設計、版權、商標或商品名稱或其他知識產權的起訴及索賠;

      15.1.2 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文件和計算機程序,或者主要在這些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基礎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應屬于出租人的財產。這一約定適用于上述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所有復制件。這類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其復制件只能由承租人用于履行本合同之目的。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合同,否則這類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復制件應在經營期間結束之際返還予出租人;

      15.1.3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文件和計算機程序,或者主要在這些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基礎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應屬于承租人的財產。這一約定適用于上述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所有復制件。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其復制件只能由出租人用于履行本合同之目的;

      15.1.4 商業經營中承租人不得有下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A、銷售假冒國內外知名商標商品;

      B、復制、銷售出版物、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非法提供網絡下載歌曲、手機鈴聲、影視作品、計算機軟件等;

      C、使用盜版軟件從事盈利活動;

      D、違法使用他人發明專利;

      E、明知他人實施假冒商標、盜版等行為,而與其共同經營或者提供場所、網絡鏈接等幫助;

      F、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作假、參假各類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15.1.5 為履行本合同之需,承租人以授權許可方式向出租人提供的涉及或含有任何知識產權內容的資料僅限于出租人合理使用;

      15.1.6 承租人需對因在商業區域項目的規劃、建設、招商和經營管理工作中可能發生的侵犯知識產權而引起的訴訟負責應訴和賠償;如出租人被連帶參與訴訟,出租人因此產生的費用(律師費、交通費等)和損失,均由承租人承擔;

      15.1.7 承租人有對入駐商戶自有知識產權或使用他人專利商標情況進行審查的義務,任何情況下,承租人須對入駐商戶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負連帶責任。

      15.2 保密

      15.2.1 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獲得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不論是財務、技術或其他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開的,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在經營期限內及經營期限屆滿后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開,各方應保證其代理人不泄露本合同或本合同取代的任何合同的任何條款,不泄露在談判過程中獲取的另一方的保密資料;

      15.2.2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按照適用法律,或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的要求,或為審計或財務報表中的披露目的而進行披露的信息;

      2)本合同項下明確允許的披露。

      15.2.3 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第15.2.1條約定的保密義務的,均須負違約責任,如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還需向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6條 合同各方的一般義務

      16.1 出租人的一般義務

      除適用法律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外,出租人的一般義務還包括:

      1)應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應盡量防止和減少可能產生的其他人(無論是否經出租人委托)對商業區域經營的干預、干擾、影響和破壞。

      2)出租人應向承租人的員工或其委托的第三人為經營商業區域而進入經營線路提供適當便利。出租人有權在防止濫用此等便利的前提下向承租人收取合理費用。

      3)為避免本合同項下的商業區域的經營與經營范圍內任何其他系統造成沖突或干擾,或影響經營范圍內經出租人授權的其他商業、廣告業務,出租人在合理范圍內及不違反本合同約定和與其他合作方所簽訂合同條款的前提下,向包括承租人在內的所有合作方披露經營范圍內其他系統及其商業、廣告業務的相關信息。

      16.2 承租人的一般義務

      除適用法律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外,承租人的一般義務還包括:

      1)接受出租人的監督、監管、檢查。

      2)承租人保證其自身具有地下商業區域運營等商業行為所需的所有批準文件和資質,同時確保項目管理部(公司)依法申請取得商業區域經營所需的所有批準文件和資質,保證其自身及項目管理部(公司)在經營期內維持上述批準文件和資質所要求的條件。

      3)承租人應確保、本合同項下的保險單以及承租人或項目管理部(公司)簽訂的與商業區域商業行為有關的任何其他合同都能符合本合同的約定和都能夠履行本合同。

      4)除承租人根據適用法律和本合同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外,在商業區域經營期間,如承租人發現任何危害經營線路安全運營的任何行為,或任何可能影響經營線路安全運營的作業,承租人應及時向出租人進行報告。

      5)承租人或項目管理部(公司)雇用任何第三人和其雇員及其代理人,不應減輕或免除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第三人和雇員及其代理人為本合同目的的所有作為或不作為均視同承租人的作為或不作為。

      6)如果承租人/項目管理部(公司)簽署有效期超過經營期的任何與商業區域經營權有關的重大合同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應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未獲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不得簽署該等合同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7)承租人應遵守現行的勞動保護法規,尊重職工的權利和嚴格執行安全法規及有關標準,同時須確保項目管理部(公司)也履行該義務。

      8)承租人或項目管理部(公司)按照適用法律繳納所有稅金及行政性收費。

      9)承租人應對商業區域內經營場所在租賃、運營和管理工作中可能發生的侵犯知識產權而引起的訴訟負責應訴和賠償。

      10)承租人須遵守出租人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及其他涉及商業區域運營管理制度規章,不得違反相關的規定,否則視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并按照本章第17條的規定單方終止本合同。

      11)承租人應履行適當的告知義務,以確保預期的第三人可以了解這些權益的轉讓是有限制的。

      12)承租人保證善意地、謹慎地行使本合同授予承租人的商業區域經營權。

      13)在商業區域經營過程中,承租人應保證項目管理部(公司)在簽署或完成各種合同、審批等文件后20個工作日內將該文件的復印件報出租人備案。

      14)合理使用出租人提供的資源及設施。

      15)承租人應保證其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隱瞞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任何信息,也未向出租人提供虛假的資料或信息。否則,視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并按照第17條的規定單方終止本合同。

      17條 終止

      17.1 正常終止

      本合同約定的經營期屆滿,出租人授予承租人的商業區域經營權終止。承租人應當將商業區域完好、無償返還給出租人,出租人無須為此向承租人承擔任何形式的補償責任。

      17.2 提前終止

      17.2.1 經營期內,如雙方協商一致均同意提前終止本合同的,可提前終止本合同。商業區域經營權終止后,承租人應按本合同第18條的返還條款執行,出租人無須為此向承租人承擔任何形式的補償責任。

      17.2.2 雙方應誠實、全面、充分履行本合同,無法定理由或本合同約定單方解除之理由,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合同。

      17.3 違約終止

      17.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除有權追究承租人違約賠償責任外,還有權發出終止通知終止本合同,發出終止通知之日即為終止日:

      1)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導致經營線路內的線路或站點無法正常運營或導致出租人聲譽或財產嚴重受損的。

      2)未根據本合同約定提供、更新、恢復、彌補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

      3)擅自停業、歇業,或被撤銷、自行注銷、解散、宣告破產或清算。

      4)宣傳推廣、經營、維護商業區域的行為嚴重違法、違規的。

      5)做出的任何聲明與保證被證明在做出時實質上不屬實,導致承租人的履約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承租人履約能力受到不利影響的。

      6)承租人在競選、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出租人提供虛假的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或隱瞞重要的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導致承租人的履約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承租人履約能力受到不利影響的。

      7)未經出租人事先書面同意,對商業區域及有關財產以及其在本合同項下獲得的權利設定任何抵押質押或其它擔保物權的;或未經出租人事先書面同意,將本合同項下的商業區域以轉讓、抵償、贈送等形式處置給第三人的。

      8)未經出租人事先批準,將承租人于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委托給第三人履行的。

      9)未按時支付任何一期商業區域經營權費且延遲時間達到60日的。

      10)未根據本合同第5條約定提供履約擔保。

      11)承租人違反出租人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并在出租人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整改。

      12)除上述條款已有約定外,承租人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其他重要義務并構成對本合同的實質性違約,并且在收到出租人說明其違約并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后1個月內仍未能補救該違約行為的。

      17.3.2 在因承租人違約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發出終止通知,終止本合同,發出終止通知之日即為終止日。商業區域經營權終止后,承租人不得再簽訂第三方商業合同或其它合同,并應按本合同第19條的返還條款執行,將商業區域及相關的文件等無償移交或返還給出租人,出租人無須為此向承租人承擔任何形式的補償責任。

      17.3.3 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第17.3.1條的約定終止本合同的,已經收取的商業區域經營權費不退還承租人,此外,承租人須向出租人賠償因此給出租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但該損失賠償的數額最高不超過履約擔保的金額。

      17.4 因征收、征用導致的經營期提前終止

      17.4.1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如果全部或部分經營線路內設施被任何政府部門沒收、征收、征用,或被中止、收回全部或部分商業區域經營權。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發出終止通知。

      17.4.2 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終止通知之日即為提前終止日。商業區域經營權終止后,承租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程序將商業區域移交或返還出租人,出租人無須為此向承租人承擔任何責任。

      17.5 終止的一般后果

      17.5.1 除非適用法律或本合同約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在本合同終止日之前,雙方應繼續享有和履行本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

      17.5.2 本合同終止后,除本合同其他部分已經約定或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雙方在本合同項下不再有進一步的義務,但本合同到期或終止之前發生的而在本合同到期或終止之日尚未支付或返還的付款或賠償義務除外。

      17.5.3 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本合同中爭議解決條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終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條款。

      18條  移交及返還

      18.1  移交的一般約定

      18.1.1 本合同簽訂后,商業區域按照合同簽訂時的現狀進行移交,如移交時的現狀與招商文件存在差異的,以移交時的現狀為準。

      18.1.2 商業區域完成消防設計報審后,承租人有義務完成消防設計報審后的消防驗收及開業前的消防檢查工作。

      18.2 返還的一般約定

      18.2.1 除非另有約定,商業區域自交付日第十五年的最后一日為返還日,承租人應預留足夠的撤場時間;本合同到期日即為最后一個商業區域的返還日;

      18.2.2 承租人在商業區域的經營權終止后,應無條件按時向出租人移交商業區域的設施設備(保持良好正常使用狀態);

      1)承租人應按期向出租人移交并返還商業區域及其設施設備,未按時移交視為承租人違約;

      2)逾期超過30天,承租人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商業區域內裝修部分的財產和權力,包括所有設備和物品,出租人有權就此作出處理,承租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出租人有權清空存放在商業區域內的各類物品,承租人還須承擔違約責任;

      3)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人提出償還因裝修、維護而支出的各種費用,不得要求出租人購買經營項目內的裝修裝飾材料及各種設備,不得要求出租人支付搬運費、撤離費。承租人在未正式返還前,應善意履行保管義務。返還后,承租人所添附的裝修裝飾材料、機電設備設施等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18.2.3 在承租人返還商業區域時,其項下資源不存在任何抵押等擔保物權及建立在其上的債務等;

      18.2.4 承租人應完全負責與履行商業區域經營權有關的所有債務;

      18.2.5 在承租人返還商業區域時,保證有序撤場,不存在任何環境問題和環境遺留問題,保持環境的整潔和設施設備的良好運行;

      18.2.6 返還過程不應影響經營線路運營、維修及其它業務的正常運作;

      18.2.7 承租人只能在出租人指定的時間內返還。承租人在返還過程中,需要按出租人要求設置專門的圍擋,并不以任何借口,妨礙出租人在本場地進行新的招商活動;

      18.2.8 承租人應編制移交清單,經出租人確認后,方可進行移交;

      18.2.9 承租人如在返還過程中對出租人或第三方造成損害和損失,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有權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對出租人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賠償,如果履約保證金不足抵扣,出租人有權追償;

      18.2.10 返還結束,經出租人驗收確認合格,并出具書面證明后,出租人將無息退還承租人在扣除各項應付款項后(如有)的履約保證金。

      18.3 商業合同

      18.3.1 承租人在引進入駐商戶時簽訂的相關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本合同經營期限;

      18.3.2 每個商業區域期滿,在到期前3個月,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提交一份與商業客戶簽訂而仍未完成的商業合同明細表,并在之后每月向出租人提供更新,最后一次提交不得晚于本合同到期前2天;

      18.3.3 本合同經營期內,因其他情形終止合同的,在本合同終止后15天內,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提交一份與商業客戶簽訂而仍未完成的商業合同明細表;

      18.3.4 本合同終止或到期后15天內,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提交一份最新的客戶名單并附聯系資料。出租人有權使用該名單并可將聯系資料的使用權讓于任何其他人,而無需支付任何額外的費用;

      18.3.5 對于第18.3.2條和第18.3.3條所述于本合同終止日仍未完成的商業合同,超出合同終止日部分的經營權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另行協定。

      18.4 備品備件

      商業區域終止經營或經營期滿后15天內,承租人應向出租人無償提供詳細商業區域承租人維護范圍內設備、設施正常運行需要的消耗備件和事故搶修的零備件清單,并提交廠商名單。

      18.5 保險及第三人保證的轉讓

      在商業區域范圍內,所有的保險單、暫保單和保險單批單等與商業區域設施設備有關的其他擔保、保證及所有的保險憑證,全部無償轉讓給出租人或其指定機構,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返還日,承租人有義務將所有第三人、制造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在可轉讓的范圍內分別無償轉讓給出租人,并促成供應商以過去同樣或更優惠的價格供應設備,在返還時,出租人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合同延續和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

      18.6 技術轉讓

      18.6.1 承租人應在返還日將其擁有的,以及運營和維護商業區域所需的,有關商業區域運營和維護的所有技術和技術經驗,無償返還及轉讓給出租人,并確保出租人不會因使用這些技術和技術經驗而遭受侵權索賠;

      18.6.2 就承租人以許可或分許可方式從第三人取得的、運營和維護商業區域所需的有關商業區域運營和維護的所有技術和技術經驗,承租人應負責取得該技術和技術經驗權利人的許可,在返還日后將該等技術經驗繼續許可給出租人使用,相關費用由雙方協商處理。

      18.7 合同的轉讓

      如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應轉讓其簽訂的、于返還時仍有效的經營維護合同、設備合同、供貨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出租人對于轉讓合同所發生的任何費用不負責任,同時承租人應保護出租人使之不會因此受到損害。

      18.8 風險轉移

      承租人應承擔返還日前商業區域的設施設備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壞是非承租人原因所致造成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返還日或經營期終止日(以較晚日期為準)后商業區域的設施設備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轉由出租人承擔。

      18.9 返還的特殊約定

      18.9.1 如承租人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返還符合要求的商業區域,承租人同意出租人進行接管并采取相應措施,且出租人無須為此向承租人或第三方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18.9.2 對由于出租人進行接管的商業區域不符合合同要求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19條 違約責任

      19.1 違約處理

      《違約情況處理措施表》

      序號

      條款規定

      違約情況

      處理措施

      1

      違反地鐵及龍門樞紐運營優先原則:

      承租人違反“2.5.12.5.2”任一承諾義務的

      在出租人開出的《違約整改通知單》規定的期限內未整改完成的,每逾期1天按本合同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最高支付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20%,同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2

      違反租賃經營權內容

      承租人違反“4.2.14.2.24.2.34.2.4” 任一條款

      在出租人開出的《違約整改通知單》規定的期限內未整改完成的,承租人每逾期1天,按該商業區域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該商業區域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20%

      3

      違反租賃經營期 開業日的規定:

      承租人違反“4.4.2” 條款

      承租人應在該商業區域開業日前10個工作以書面形式說明不能如期開業或不能達到開業標準的理由,如出租人認可的,則雙方另行協商。否則在出租人開出的《違約整改通知單》規定的期限內未整改完成的,承租人每逾期1天,按該商業區域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3‰(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20%;同時出租人有權收回該商業區域;逾期90天的,除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外,并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同時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

      違反實施條件及限制的條款規定:

      承租人違反“4.5.14.5.34.5.4” 任一條款

      按商業區域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20%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承租人違反“4.5.5”條款

      違約行為每出現一次,按該商業區域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支付違約金,還須承擔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每個經營年度所有商業區域累計超過3次(不含),按本合同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20%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5

      違反履約保證金的條款規定:

      承租人違反“5.1.3”條款

      逾期1天,按本合同未按時交納履約保證金額部分的2?(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最高支付履約保證金額的1%;逾期10天,除扣除全部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外,并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同時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承租人違反“5.2.3”條款

      逾期1天,按本合同 “5.1.1”條約定金額未恢復部分金額的1‰(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最高支付履約保證金額的1%;逾期10天,除扣除全部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外,并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同時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6

      違反費用及結算的條款規定:

      承租人違反“6.36.6.1”條款

      逾期1天,按商業區域當期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的年度經營權費(需預交的水電費)1‰(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最高支付本合同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6%;逾期7天,出租人有權停止向承租人提供本合同下商業區域的用電、用水等服務;逾期60天,除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外,并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承租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拖欠各類費用累計超過3次,4次開始每次按商業區域當期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的年度經營權費(需預交的水電費)的5%支付違約金,同時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7

      違反裝修、改建的條款規定:

      承租人違反第“7”條款

      視違約情形,按出租人相關管理辦法規定予以整改并處以罰款,承租人若在施工過程中對出租人或第三者造成損害和損失,承租人將承擔所有的損失,出租人有權在安全保證金中扣除對出租人或第三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賠償;

      如果安全保證金不足以抵扣,出租人有權提取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

      8

      違反保險的條款規定:

      承租人違反第“8”條款任一條款

      按商業區域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2% 支付違約金,同時按實際損失賠償出租人;

      9

      承租人違反經營義務規定:

      承租人違反“9.2.49.2.5”任一條款

      違約行為每出現一次,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累計超過3次,第4次開始每次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3%支付違約金,同時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承租人違反“9.2.72)、9.2.74任一條款

      在出租人開出的《違約整改通知單》規定的期限內未整改完成的,承租人每逾期1天,按商業區域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商業區域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3%

      承租人違反“9.2.711條款

      違約行為每出現一次,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支付違約金;累計超過3次,第4次開始每次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5%支付違約金,同時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承租人違反“9.2.71)、9.2.73)、9.2.75)、9.2.76)、9.2.77)、9.2.78)、9.2.79)、9.2.710)、9.2.712)、9.39.49.59.6”任一條款

      違約行為每出現一次,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支付違約金;

      10

      違反安全制度的條款規定:

      承租人違反“9.7.19.7.29.7.39.7.49.7.5” 任一條款

      違約行為每出現一次,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違反“9.7.69.7.7” 任一條款

      在出租人開出的《違約整改通知單》規定的期限內未整改完成的,承租人每逾期1天,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3%;逾期30天的,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0%支付違約金;

      11

      未按要求向出租人提交業種調整并備案:

      承租人違反“9.8.19.8.2” 任一條款

      逾期1天,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3%;逾期30天的,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0% 支付違約金;

      12

      違反物業管理、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的條款規定:

      承租人違反“10.210.4” 任一條款

      在出租人開出的《違約整改通知單》規定的期限內未整改完成的,承租人每逾期1天,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3%;逾期30天的,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0%支付違約金;

      13

      違反組織架構的條款規定:

      承租人違反“11.1.211.1.4” 任一條款

      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20%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承租人違反“11.1.3”條款

      在出租人開出的《違約整改通知單》規定的期限內未整改完成的,承租人每逾期1天,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3%;逾期30天的,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0%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違反“11.3.111.3.211.3.3” 任一條款

      在出租人開出的《違約整改通知單》規定的期限內未整改完成的,每逾期1天,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 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3%;逾期30天的,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0%支付違約金;

      14

      違反知識產權的條款規定:

      承租人違反第“15”條任一條款

      違約行為每出現一次,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支付違約金,承租人同時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如造成出租人被起訴、索賠等情況,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20% 支付違約金,同時承租人負連帶責任;

      15

      違反移交及返還的條款規定:

      承租人違反“18.2.21條款

      逾期1天,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 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3%;逾期30天的,視承租人違約情況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5% - 20% 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違反“18.2.22條款

      除按18.2.22)條約定處理外,同時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并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承租人違反“18.2.318.2.4” 任一條款

      除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外,承租人須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如因此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還須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承租人違反“18.2.5”條款

      在出租人開出的《違約整改通知單》規定的期限內未整改完成的,承租人每逾期1天,按該商業區域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該商業區域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3%;逾期30天的,視承租人違約情況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0%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違反“18.2.618.2.718.2.8” 任一條款

      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支付違約金;如因此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還須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承租人違反“18.2.9”條款

      除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外,如因此給出租人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還須賠償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承租人違反“18.3.218.3.318.3.4”任一條款

      每逾期1天,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3%

      承租人違反“18.4”條款

      每逾期1天,按商業區域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商業區域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3%

      承租人違反“18.5”條款

      每逾期1天,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 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3%

      承租人違反“18.6.1”條款

      違約行為每出現一次,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支付違約金,承租人同時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如造成出租人被起訴、索賠等情況,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20% 支付違約金,同時承租人負連帶責任;

      16

      其他違約條款

      承租人因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而被國家行政機關處罰或責令停業、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清算)的;

      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

      承租人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承租人與商戶發生糾紛對出租人地鐵運營(或名譽)造成影響的事件或行為;

      除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外,如因此給出租人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還須賠償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承租人在每一經營年度內,收到出租人開出的《違約整改通知單》累計超過3次(不含)的;

      第四次開始,每次除支付相應違約條款約定的違約金外,還需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千分之一)額外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自行解除、單方終止或提前終止合同,且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

      除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外,如因此給出租人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還須賠償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違約責任條款在相關違約責任承擔完畢之前,即便是本經營期滿或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

      承租人出現本條所列情形之外的違約事實,出租人有權按當年年度經營權費的1% - 3% 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出租人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

      19.2 減輕損失的措施

      19.2.1 由于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或可能會遭受損失的一方應采取合理行動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另一方違約引起的損失,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19.2.2 受損害的一方有權從另一方獲得因試圖減輕和減少損失而發生的任何費用。

      19.3 部分由于受損害方造成的損失

      如果損失的產生部分歸責于受害方,則賠償的數額應扣除該部分因素造成的損失。

      19.4 補救之累積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上述條款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合同或其作為一方的其它合同,或適用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

      19.5 不中斷合同履行

      除非本合同終止,針對本合同的任何違約責任的追究及責任承擔,均不影響本合同之繼續履行。

      20條 糾紛解決

      20.1 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有權將該爭議提交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法院的生效判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各方應履行判決。

      20.2 在爭議、分歧或索賠做出最終判決前,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并繼續享有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在最終判決做出后按最終判決進行最終調整。

      20.3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20.4 上述糾紛解決條款在本合同終止后繼續有效。

      21條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戰爭、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入侵、外敵行為、軍事政變、恐怖主義、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十四級(含)以上的臺風或其他非雙方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罷工、停工、爆炸、火災等。

      2)政府部門、地鐵管理部門發出收回商業區域、改變用途、禁止進入、征用等通知,而造成的撤銷、搬遷、基建維修或經營方式、經營范圍調整等任何一種情況。

      3)政府部門在重大活動、重大事件、突發事件(反恐、應急演練等)而采取的臨時措施行為或其他任何事件發生時的征用或統一調度。

      4)政府部門沒收、征收、征用導致的經營期提前終止。

      5)政府部門或地鐵管理部門因運營、安全需要等要求進行結構改造、業種調整等。

      21.2 不可抗力處理程序

      1)出現21.1中所述情況,承租人應予以充分理解,不視為出租人違約;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租人應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出租人應協助承租人采取措施。出租人認為應當暫停經營的,承租人應暫停經營。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租人向出租人通報受害情況,并抄送出租人。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租人應每隔7天向出租人報告一次受害情況。在此情況下,承租人仍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減少損失。如事故延續10周,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21.3 合同任何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責任。

      21.4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時,本合同應自動順延履行,且雙方不被視為違約,但雙方應盡一切努力終止或減少上述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一旦消失,雙方應立即采取措施繼續履行本合同。

      22條 出租人的審批

      在任何情況下出租人對本合同所述事項的審批不減輕、不免除承租人應當承擔的合同責任和法律責任。

      23條 其他條款

      23.1 補充協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書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只能以書面形式并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可生效并具有約束力。

      23.2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釋及履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3.4 合同簽訂地及履行地

      本合同的簽訂地及履行地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洛陽市。

      23.5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執肆份,乙方執貳份,具同等效力。

       

       

      附件:

      1、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裝修情況及附屬設施清單

      2、場地空間位置平面示意圖

      3、《洛陽軌道交通場地空間日常經營管理規定》

      4、場地空間交付標準

      5、洛陽軌道交通外單位作業(施工、經營、租賃等)安全、消防、治安內保協議

      6、項目廉政公約

      7、授權委托書

        

      (本頁無正文)

       

       

       

       

       

       

      甲方(蓋章):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經辦人(簽章):

       

       

       

      經辦人(簽章):

      時間:

      時間: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附件1:

       

      洛陽龍門站綜合交通樞紐中心北廣場商業裝修情況及附屬設施清單

      設施設備名稱

      數量或類型

      容量/數量

      位置

      備注

      機械通風設備

      具備

      /

      商業區獨立控制

      空調系統

      具備

      /

      商業區獨立控制

      給排水-上水

      具備

      上水DN75

      下水DN110



      化糞池

      具備




      供配電

      商業配電房



      商業區獨立控制

      消火栓

      室內具備

      7個

      /


      煙感

      具備

      15個

      /


      噴淋頭

      具備

      145

      /


      天花

      毛坯

      /

      /

      部分公共通道精裝

      地面

      水泥

      /

      /

      部分公共通道精裝

      墻面

      水泥

      /

      /

      部分公共通道精裝

      衛生間

      男女衛生間




      卷簾門

      消防卷簾門

      1扇


      商業區獨立控制

      水表

      /

      /

      需自行加裝場地空間獨立水表

      電表

      /

      /

      需自行加裝場地空間獨立電表

      備注:以交付時實際情況為準。不可抗力、人為損壞等原因造成的損壞不在質保范圍內。商業區附屬設施均不在質保期內。


      附件2:

      場地空間位置平面示意圖

       

      1637200672(1).jpg

              

      地下一層商業平面示意圖

       

      場地空間位置平面示意圖

       

       

      地下二層商業平面示意圖


      附件3:

      洛陽軌道交通場地空間日常經營管理規定

       

      為確保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與秩序良好,維護軌道交通整體形象并營造軌道交通場地空間規范有序、持續穩定的經營環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洛陽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洛陽市軌道交通場地空間租賃合同》的約定等,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場地空間基本經營規范

      1、經營戶應遵守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禁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1)銷售假冒偽劣、“三無”、侵犯他人權利的商品;

      2)投機詐騙,走私販私;

      3)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4)摻雜使假,短斤缺兩;

      5)出售法律法規禁止出售的食品;

      6)出售反動、暴力、荒誕、淫穢、有礙社會風化的書刊、圖片、音像制品等;

      7)打卦、測字、算命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動;

      8)出售或存放任何危險性、易燃易爆性、腐蝕性、毒性物品和所有管制物品;

      9)軌道交通通道、站廳層、站臺層、商業層場地空間不得使用明火等同類性質的產品,不得產生明煙、異味,場地空間內不得銷售開口飲料;

      10)用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

      2、遵守職業道德,樹立顧客至上、信譽第一的經營觀念,奉行文明經商,禮貌待客的經營作風,善待顧客,不讓顧客吃虧、上當、受氣。一旦遇到客戶退貨、換貨等特殊情況,經營戶應禮貌、文明接待,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雙方協商解決。

      3、嚴格遵守國家物價政策,合理定價、買賣公平,銷售的商品須明碼標價,做到一貨一價,標價無誤。

      4、場地空間使用的衡量器具須準確,并定期或不定期由計量部門進行校驗。

      5、凡拾到顧客遺忘的錢物,應及時上繳洛陽軌道交通相關管理部門,不得隱瞞。

      6、經營戶須自行及時辦理場地空間經營所需的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食品衛生等證照,以及環保、治安、消防等手續,嚴格執行政府職能部門有關商品質量、物價、安全、消防、衛生、環保等方面的政策、法令和法規。

      7、經營戶須規范用工,遵從國家勞動人事法律法規,所有員工須持證上崗(個人健康證、上崗證等)。

      8、經營戶須確保任何情況下,不因其經濟糾紛或與員工的任何糾紛,導致場地空間發生群體性事件,影響軌道交通場地空間的整體形象。

      9、場地空間經營項目、經營品牌及經營品種須與租賃合同約定相一致。未經同意,不得超出租賃合同約定的經營范圍或將場地空間用作非商業用途。

      10、未經經營管理方同意,經營戶不得轉移、轉讓、轉租、分租、特許他人使用租賃場地空間,不得利用租賃場地空間與第三方進行合作、承包、聯營或其他方式的合作。

      11、經營戶擁有的使用權僅限于場地空間租賃范圍內的地域和相應空間,嚴禁任何超出場地空間租賃范圍的使用行為。經營范圍及物品以不得超越場地空間卷簾門為標準,不可侵占公共空間。對于占用公共空間的物品,經營管理方有權移去并對物品遺失概不負責,并有權向經營戶收取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12、場地空間營業時間應在經營管理方指定的時間范圍內,不得擅自停業、延遲開業、中途閉鋪、關燈及提前打烊等。

      13、經營戶若需在經營時間之外對商品進行盤點,須向經營管理方提出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根據規定的時間進行盤點。

      14、因軌道交通線路改造、軌道交通安全或軌道交通場地空間的整體調整等原因,需拆除或調整場地空間時,經營戶須無條件服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配合。

      15、場地空間及軌道交通車站內嚴禁吸煙,攜帶寵物。經營戶若發現顧客在本場地空間內有吸煙、攜帶寵物行為,須及時阻止。

      16、經營戶或其員工不允許在場地空間內留宿,或利用其室內作住宿用途。

      17、經營戶不得制造或容許制造可能影響其它經營戶之噪音、音樂、氣味等滋擾。

      18、除餐飲類業態場地空間外,經營戶在場地空間內不得使用器具烹煮加熱任何食物。

      19、經營戶經營項目如包含餐飲類業態,須安裝獨立隔油池、油煙凈化器等,所排放的污水、油煙須經過處理后方可排入場地空間主管道,并須定期自行負責清理。

      20、經營戶須按照租賃合同規定購買相應保險。

      21、經營戶運送營業用具、貨物、設備、裝置或大件物品的時間須避開軌道交通運營高峰時段(以經營管理方指定的時間為準),僅可使用指定的設備及路線運送上述物件,不得妨礙交通、消防通道,不得影響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嚴禁擅自使用客用手扶電梯和殘疾人電梯運送貨物或大件物品。

      22、經營管理方、軌道交通管理部門及軌道交通公安部門相關人員出示證件后有權進入經營戶經營場地,對治安、消防、衛生及商品進行檢查。經營戶有責任配合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各種違法違紀事件。

      二、清潔衛生規范

      1、經營戶須共同維護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瓜殼等雜物。

      2、經營戶須每日對場地空間內地面、墻壁、貨架、商品、設備、店招、卷簾門等進行清潔,要求無塵、無雜物、無積水、無異味。

      3、經營戶應確保經營場所空氣清新,及時清除或妥善處理散發異味、腥味等的物品。

      4、從事食品、餐飲類的場地空間應符合衛生要求,自覺接受食品衛生等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5、經營戶須參加經營管理方定期安排的清掃活動。若有特殊任務,須服從洛陽軌道交通有關部門、經營管理方安排,及時清掃。經營戶拒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制,未做好保潔區內保潔工作的,經營管理方將責令其立即整改。逾期未做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經營管理方將采取代為整改措施,措施費用由責任者(經營戶)承擔。

      三、垃圾、廢棄物處理規范

      1、場地空間的垃圾(含廢棄物)以干、濕區分,分別袋裝及桶裝化,及時送至經營管理方指定的地點。場地空間廢棄的包裝箱應及時清理,不得隨意占用公共空間。

      2、嚴禁在場地空間、軌道交通車站內及軌道交通車站外隨意堆積或傾倒垃圾。嚴禁在衛生間、軌道交通結構滲水溝等公共區域傾倒污水。

      3、場地空間經營如產生油煙、霧氣的,須自行加裝防火油煙凈化器和足夠功率的排油煙設備,不得造成空氣污染及消防系統報警。一旦發生消防系統報警,經營管理方有權立即停止該場地空間經營。設備應定期進行清潔維護保養,及時排除消防安全隱患,保證正常運行。

      4、對于有下水管口的場地空間,經營戶須在下水管口上自行安裝過濾網,過濾網格間距須小于2mm。

      5、對于有下水管口且需向下水管口排放含油污水的場地空間,經營戶須在下水管口上自行安裝隔油池。對于含油污水中的固體雜質,經營戶須進行一次過濾。

      6、對于有下水管口但未安裝隔油池的場地空間,經營戶嚴禁向下水管口傾倒含油污水。

      7、對于無下水管口但車站內有總隔油設施的場地空間,經營戶須將含油污水進行一次過濾后,收集于密封容器內,在經營管理方監督下將含油污水傾倒入總隔油池。

      8、對于無下水管口且車站內無總隔油池的場地空間,經營戶須收集含油污水于密閉容器內,清運至軌道交通站之外的合法地點處理。

      9、隔油池應須定期清潔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隔油池廢棄物須日產日清。

      10、隔油池、油煙凈化器、排油煙風機設備須符合相關污水排放、油煙排放標準,上述設備須由正規廠家生產,經營戶須提供設備的產品檢測報告、合格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11、餐廚廢棄物須由標有“餐廚廢棄物”字樣的密閉容器存放,日產日清,清除后的容器應及時清洗、消毒。

      12、經營戶應遵守《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1)對餐余廢棄物設專人管理,建立處理檔案并長期保存、備查(詳細記錄銷售時間、種類、數量、收到單位、聯系人姓名、電話、收貨人簽字等);

      2)只能銷售給具有資質的餐余廢棄物和廢棄油脂加工單位,不得銷售給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余廢棄物;

      3)如有違反政府相關規定的,由經營戶承擔全部責任。

      13、經營戶在裝修過程中應保持公共環境清潔,裝修垃圾須袋裝化,按照軌道交通經營管理方指定地點清理廢棄物。

      四、宣傳推廣規范

      1、經營戶如需安裝店招,須向經營管理方提交書面申請及效果圖,符合經營管理方的各項技術要求,在經營管理方指定區域安裝,有關費用由經營戶負擔。

      2、所有招牌(包括臨時招牌、LED顯示屏等電子顯示屏)均須經過經營管理方書面批準,方可安裝。所安裝的招牌不能妨礙場地空間的出入口及妨礙視線。

      3、未經經營管理方批準,經營戶不得擺放、張貼任何招牌、宣傳招貼紙及其他宣傳物品于公共區域、鋪門、櫥窗或外墻上,不得在場地空間外及公共區域做出任何兜售行為及派發傳單、廣告、贈品及招工等。

      4、宣傳招貼不得出現類似“清場、清倉、甩賣”等用語。

      5、對于場地空間內任何圖案文字,經營管理方保留否決權。如確實設計制作低劣有礙美觀,經營管理方有權要求經營戶更改或拆除。

      6、未經經營管理方批準,經營戶不得擅自舉辦任何形式的促銷活動等,包括邀請名人蒞臨、邀請媒體宣傳報道等。

      7、經營戶不得在場地空間內開展與本場地空間租賃合同約定經營范圍無關的廣告宣傳。

      8、經營戶在場地空間內播放音樂須經過經營管理方同意,音量須調低至不影響其它場地空間及公共環境。音樂包括電視、音響系統及其它器材播放的音樂。

      9、場地空間內閃燈應不致從鋪外看到。

      五、裝修、日常維護管理規范

      1、經營戶在裝飾裝修場地空間時,須遵守《洛陽軌道交通場地空間裝修管理規定》等規定,裝修方案須經經營管理方等部門書面審核通過后方可施工。經營戶須嚴格按照經營管理方批準的裝修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裝修結束后,須經經營管理方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開業經營。

      2、未經經營管理方書面批準,經營戶不得擅自改變場地空間原有結構、公共設施、消防設備,不得違章裝修和私自設置附加裝置。

      3、場地空間裝修用材,須符合消防管理部門以及國家相關標準、法規的要求。

      4、場地空間所有電線須使用阻燃或耐火銅芯導線。敷設管線時須使用金屬穿線管。

      5、場地空間照明須使用冷光源燈具,嚴禁使用小太陽燈、碘鎢燈或大于100W以上的燈具照明,照明燈具與貨物之間應保持不少于0.5米的間距。店招光源須采用“白色冷光源”設計。

      6、場地空間嚴禁私拉電線,嚴禁使用電加熱器等大功率電器,嚴禁超負荷用電。

      7、場地空間所有電器(包括接線板)須是經3C認證的產品,嚴禁使用“三無”產品。

      8、場地空間接線板不得串接,接線板上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接線板接駁的電器累計功率須小于等于2000w)。

      9、經營戶須定期對線路、設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故障、隱患須立即排除。

      10、經營戶須保持場地空間內部的地板、墻壁、天花板、結構、其他設施及其附屬物,包括所有的卷簾門、電動裝置、電線、水管等處于正常、良好、清潔及妥當的修繕狀態狀態。

      六、消防及安全管理規范

      1、每日營業時間結束后,經營戶及其員工須對場地空間進行徹底檢查,清除安全隱患,關閉不必要的用電設備,做好防火、防盜工作,檢查無誤后方可關門落鎖離開。

      2、經營戶應加強承租場地空間的治安保衛工作,自行妥善保管商品和錢物。場地空間內不得存放貴重物品及現金。

      3、場地空間須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配備合格的滅火器,并定期檢查、更換,確保各種消防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滅火器應放置于容易取用的地方。

      4、經營戶須嚴格遵守有關消防管理規定,不得妨礙任何消防設備的正常操作,嚴禁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保持消防區及樓梯通道和出口暢通無阻。

      5、經營戶須加強對所有員工進行軌道交通管理規定宣傳、安全教育培訓和管理,積極參加由經營管理方組織的教育活動,增強消防安全意識。經營戶及員工須掌握消防器材使用,熟知突發事件處理的相應流程,防止有違反治安管理、安全管理行為發生。

      6、友好處理經營戶之間的關系,相互協商共同利用好現有物業條件,維護場地空間持續穩定經營的經營氛圍與良好環境。嚴禁在場地空間內起哄鬧事,打架斗毆和聚賭等。

      7、發生治安、火災等突發案件或發現可疑對象,經營戶須及時報告軌道交通車站派出所和經營管理方。

      8、經營戶須服從軌道交通管理部門及公安部門的治安管理并依法繳納相關治安管理費用。

      9、經營戶有義務維護顧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并有義務提醒顧客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

      七、處罰辦法

      (一)日常經營發現問題整改措施及處罰措施

      經營戶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應接受出租方(資源公司)、委托管理方(物業公司)、運營公司的監督管理,對于日常經營中存在的問題,經營戶應積極予以整改。

      1、對于占道經營、環境衛生等問題,應立即整改。否則,對于占道經營物品予以暫扣,開具整改通知單,并處以當年合同年租金5‰的違約金。

      2、對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

      一經發現,由出租方、委托管理方、運營公司開具《整改通知單》,給予一定的整改期限,并處以當年合同年租金5‰的違約金。

      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未進行整改的,處以當年合同年租金2%的違約金,并再次開具整改通知單。

      拒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權無條件提前終止場地空間租賃合同,并追究相應違約責任。

      3、同一類問題,發現兩次以上的,出租方有權無條件提前終止場地空間租賃合同,并追究相應違約責任。

      (二)安全事故(事件)處罰措施

      經營戶在場地空間經營過程中發生責任冒煙、火災、傷人等安全事故(事件)時,出租方有權根據情節的嚴重性采取相關處罰措施。

      1、發生責任冒煙、輕微傷人等事件

      第一次,發放整改通知單,進行停業整頓,停業整頓不少于7日,并處以合同當年年租金1%的違約金(不低于2000元),給出租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損失,將由經營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二次,發放整改通知單,進行停業整頓,停業整頓不少于1個月,并處以合同當年年租金4%的違約金(不低于10000元)。出租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給出租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損失,將由經營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發生責任火災、重傷他人等安全事故

      1)出租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追究相應違約責任,給出租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損失,將由經營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列入招商黑名單,經營戶不得參與洛陽軌道交通場地空間招商。

      綜上所述,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人員傷亡等;賠償金額不包括在違約金范圍內,乙方應另行承擔相應的賠償、法律責任、刑事責任等。

      八、其它

      本管理規定條款如與場地空間租賃合同有沖突時,以租賃合同為準。

       

       

       

       

       

       

       

       

       

       

       

       

       

       

       

       

       

       

       

       

       

      附件4:

      場地空間交付標準

      場地空間編號:

      項目名稱

      狀況

      備注

      天花



      地面



      墻面





      供電



      電源插座



      弱電插座



      給排水



      排煙



      通風空調



      煙感/溫感



      噴淋頭



       


      附件5:

      洛陽軌道交通外單位作業(施工、經營、租賃等)

      安全、消防、治安內保協議

      項目合同編號:

      責任書編號:

       

      甲方: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范作業安全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安全生產,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一、作業(施工、經營、租賃等)項目

      項目名稱:

      項目負責人:

      項目地點:

      作業內容:

      作業范圍:

      作業期限:

      作業安全保證費用類別及金額:

      二、安全目標:

      1.杜絕發生各類安全事故;

      2.杜絕發生火災事故;

      3.杜絕發生治安事件;

      4.杜絕嚴重違章違紀行為。

      三、安全生產要求

      1.安全生產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乙方必須履行甲方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對違反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規章,造成事故和不良事件的,乙方承擔主要責任;

      2.甲方應在責任范圍內做好各項配合工作,為乙方作業創造有利條件;

      3.乙方在作業前須認真學習《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安全管理辦法》、《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外單位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并遵照規定要求執行;

      4.乙方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作業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切實保障安全;

      5.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經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的安全管理培訓;

      6.作業單位在簽訂安全協議前應提交經甲方確認的作業方案;

      7.甲方有權檢查乙方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落實整改;

      8.乙方指定  同志負責項目作業安全,在作業前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記錄;

      9.乙方嚴格執行《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外單位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0.乙方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11.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甲方一切損失和負面影響,由乙方全部承擔;

      12.發生對甲方造成影響的事故,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報告。報告的內容主要有:時間、地點、事故性質、人員傷亡、初步處理情況及報告人的單位、姓名、電話號碼等,事故的損失按責論處。

      四、治安消防工作要求

      1.乙方必須認真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

      2.乙方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治安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本作業區域的治安消防工作;

      3.因乙方責任造成影響洛陽軌道交通的案件如:火災、治安事件等,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理均由乙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五、環保工作要求

      1.不得將油類、化學品類等污染物傾倒丟棄在軌道交通管轄范圍內;

      2.作業結束后應清理作業涉及的所有物料、垃圾;

      3.嚴格控制作業過程中“噪音、灰塵、振動、污水”等產生及排放。

      六、安全保證費用(性質屬于違約金)

      根據《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外單位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作業安全協議簽訂時,乙方應按審批意見向甲方一次性交納作業(施工、經營、租賃等)履約保證金、安全保證金,按項目合同確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安全保證費用(履約保證金)總金額為:  元。如有違反本協議或不服從管理,根據《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外單位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安全保證費用。安全保證費用在項目結束后,乙方憑由甲方最終確認的《作業安全評定表》及相關資料到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財務部辦理安全保證費用支付或返回手續。

      七、爭議的處理

      協議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按司法程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補充條款

      九、本協議書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各持壹份。自        日生效至作業項目完成同時廢止。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經辦人:

       

       

       

      日期:                                       日期:

       

      注:乙方是法定代表人簽署協議的,應當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附于本協議的后頁;是委托代理人代理簽署協議的,則應將授權委托書附于本協議的后頁。


      附件6:

      項目廉政公約

       

      項目名稱:

      甲方: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為加強甲乙雙方項目合作期間的廉政建設,規范雙方的各項活動,防止發生各種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紀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特訂立廉政公約。

      第一條甲乙雙方的責任

      (一)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項目招標投標、商業經營、工程建設和市場活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以及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二)嚴格執行項目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內容辦事。

      (三)業務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不得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和對方利益,不得違反雙方企業的管理規章制度。

      (四)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及時提醒對方,情節嚴重的,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等有關機關舉報。

      第二條甲方的責任

      甲方的領導和履行項目的工作人員,在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向乙方和相關單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和好處費、感謝費等。

      (二)不準在乙方和相關單位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不準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關單位為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準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乙方和相關單位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五)不準向乙方推薦相關單位或為配偶、子女、親屬參與同項目有關的各項經營活動。

      第三條乙方的責任

      應與甲方保持正常的業務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開展業務工作,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索要、接受或贈送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和回扣、好處費、感謝費等。

      (二)不準以任何理由為甲方和相關單位報銷應由對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不準提供或暗示為甲方、相關單位或個人組織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準以任何理由為甲方、相關單位或個人組織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工作人員有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責任行為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乙方工作人員有違反本合同第一、三條責任行為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廉政監督電話:XXX。

      第六條本公約作為項目實施合同的附件,與項目實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公約的有效期為雙方合同執行之日起至該項目合同履行結束止。

      第八條本公約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并報至合同管理部門和紀檢監督部門備案。

       

      甲方責任部門:(蓋章)         乙方責任部門:(蓋章)

      部門負責人:                   部門負責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授權委托書

       

      洛陽市軌道交通集團:

      本授權委托書聲明:

      本人(姓名) ,身份證號         ,系(意向承租方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姓名)(職務)身份證號           ,為我公司授權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義參加(項目名稱)競價活動。

      授權代理人在報價文件遞交、澄清、合同談判及辦理與本次招商活動有關的一切事務,我均予以承認。

      特此委托。

       

      意向承租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理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委托書后需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2、本委托書中授權代理人的簽名筆跡是核對由其簽發的文件有效性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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